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32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津房法[2003]4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法制部门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法制部门共同搞好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