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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二)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判决终审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二)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九章 责任部门

  第四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过错行为,以及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影响重大,需要调查处理的过错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共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过错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可以调取被调查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行政行为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被调查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前,调查人员及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处理建议应当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恰当合适。
  第四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责令书面检查的,由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示后,责令被追究人作出书面检查,被追究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并在处(科)务会上公开检查。会后,业务部门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同时送法制(监察)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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