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账册的;
(五)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因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的;
(二)办理完廉租住房申请人材料交接手续后,申请要件丢失的;
(三)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
(四)错误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或《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
(六)对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
(七)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八)因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九)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的;
(二)因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八章 执法监察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监察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二)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
(六)实施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告知,送达程序的。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定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