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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违规增减要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审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
  (三)因房屋拆迁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调处房屋拆迁裁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裁决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
  (六)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七)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审批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等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三)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七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廉租住房管理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双困户"复核的;
  (二)未按规定对确定的配租对象情况和配租结果进行公布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通知配租对象办理签约手续的;
  (四)对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实而未进行核实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街道办事处送交的"双困户"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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