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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六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拆迁行政裁决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及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许可或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房屋拆迁公告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
  (六)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工作并延迟发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
  (二)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日内未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三)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发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涉及房屋拆迁管理审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或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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