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六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拆迁行政裁决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及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许可或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房屋拆迁公告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
(六)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工作并延迟发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
(二)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日内未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三)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发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涉及房屋拆迁管理审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或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等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