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三)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物业管理中的物业企业资质核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物业管理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或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物业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物业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办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的;
(二)收缴物业维修基金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在受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和行政管理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或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
(五)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