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备案,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或者办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的;
(二)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管理网的网上数据被改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或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办理发证,资质,资格核准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五)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错误办理商品房项目整体转让手续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