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房屋权属管理
第六条 对房屋权属管理中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权属档案管理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三)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发证错误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下同)的;
(二)收取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有关税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下岗培训期间发基本工资,下同),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房屋权属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
(五)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管理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