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津房法〔2004〕37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和存在问题,市局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行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局,区,县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追究行政管理人员过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区分: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