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政府统筹负责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总体规划与应用工作,负责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发放、局域网建设以及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数字家园”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依托农村“数字家园”建立“221行动计划”信息平台村级自助互联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应用培训和应用推广;各村镇负责选定农村“数字家园”的场所,配备信息管理员,并负责农村“数字家园”的日常使用管理与房屋设施、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有关区县政府应统筹考虑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与运行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区县农村工作和信息化工作计划。场地房屋设施的维护、电力供应等费用,由乡镇和村委会负责;计算机设备维护、网络接入、技术服务所需资金由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区县信息化年度经费预算;应用推广、村级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发布等所需费用由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可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数字家园”的建设与服务。
(三)信息资源保障。建立农村“数字家园”的信息与服务资源保障制度。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整合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各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协调本区县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延伸到农村“数字家园”使用。
(四)制度保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和应用培训制度。逐步统一农村“数字家园”建设标识。
(五)激励机制。对农村“数字家园”建设与应用效果好的村镇,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资金奖励和工作表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将予以相关设备、信息资源、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予以表彰。
五、监督检查
(一)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本区县农村“数字家园”的数量、地点和服务时间,公示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二)对于已经设立的农村“数字家园”,存在人员、经费不能保障的,开放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群众对其服务不满意的,由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可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议撤消其农村“数字家园”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