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经审核、批准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批准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持决策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责令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或按一般程序例行执法检查时,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拒绝出示或多次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对属于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新闻出版活动、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事前告知、举行听证而未事前告知或举行听证的;
(五)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等行政处理或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纵容、包庇新闻出版(版权)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隐瞒依法应当回避事实并干扰、妨碍、阻挠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请人或当事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
(五)擅自将行政处罚罚没款物据为己有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处罚物款的;
(六)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查处,或违法违规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