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行政执法部门填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予以采纳。当事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主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意见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分管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没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开据《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罚没物资及涉案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由行政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后视其整顿情况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现场勘察验收,提出是否准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法制部门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答辩,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诉。
第六章 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做到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行政执法职权干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