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 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