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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苏新出发[2006]83号 2006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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