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苏新出发[2006]83号 2006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其主要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开透明。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各级新闻出版网站、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资质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规范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说明、解释的,实施机关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