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搜集证据,及时告知处罚决定,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防范和杜绝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案卷评查、缴罚分离等相关制度。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须于每年一月上旬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报送上年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统计情况,包括罚没物资、处罚金额等;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结并依法执行后,行政执法部门须及时汇总案件查处情况并提供书面报告,由法制部门汇总报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七章 评议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市、县(市、区)级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具体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执法案卷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制度建设,通过单项抽查、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综合评测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等有效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对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绩效突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不当或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有机结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经审核、批准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批准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持决策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责令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方式追究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