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06年12月21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针对我市当前面临的城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源地污染的问题。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特点及历史形成的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市城市饮用水短缺和水源地污染相当严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这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真正确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城市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势头。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水、依法治污的共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严格界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切实做到有效保护。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环保、卫生、水务、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保护方案和各自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2007年内必须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凡经确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水源地环境卫生防护。
  三、切实加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各类不达标污水;严禁在河道及两岸倾倒和堆放各类垃圾;严禁使用高毒残留农药、化肥;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严禁新建易造成污染的各类企业。对现存的垃圾废渣要彻底清理;对山橡集团、大同化纤集团公司、大同煤气公司、开发区制药行业等各类高污染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上述各类企业的监控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