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7〕15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医药[2006]322号)规定,我市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亦应按照《通知》中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通知》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医药处申请核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