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提供金融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客户”,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免费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提供进口国风险分析,适时提供国别信息跟踪和出口风险预警等信息;给予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买家调查费优惠和减免买家调查个数的优惠,帮助企业了解买家资信,开拓海外市场;针对我市自主出口品牌所处行业,免费提供主要行业研究报告和行业风险分析报告摘要,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风险参考依据;支持区域市场开发,提供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规避境外投资风险;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优先提供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便利,积极开办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帮助企业开展信用采购,推出国内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供应商融资,以利于减轻企业支付压力,增强其采购和生产能力;针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创新承保模式,并给予信用额度优先审批和最大满足,给予保费优惠和理赔优先。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自主出口品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一定的资助,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除享受一般资助外,再给予10%资助。
(十三)加强对出口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自主出口品牌企业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商务、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出口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开展维权工作,把创建自主出口品牌和保护自主出口品牌有机结合起来,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企业参加国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给予50%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明确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出口品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市和区县两级推动机制。
(十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标代理机构、质量咨询和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的政策宣传,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广大出口企业充分认识自主品牌对于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
(十六)开展考核,落实责任。各区、县要把推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区域产业层次、加快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结合各自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扶持办法。市商务委将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情况纳入外贸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县推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单位要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