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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基本目标。到2010年,我市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力争比2005年增长2倍以上,达到20亿美元;使用自主品牌出口的企业比2005年增加2倍以上,达到600家;自主品牌境外注册件数比2005年增加1倍以上,达到2000件。
  各区县和各主要行业都拥有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自主出口品牌,打造出具有较大影响和国际竞争力的天津市出口品牌群。
  二、为自主出口品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建立出口品牌培育机制。进一步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运用好商务部品牌发展资金和我市出口发展基金,鼓励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对有关全市自主出口品牌中长期规划、市场分析与研究、自主出口品牌数据库建设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发生的商标注册费、专利申请费和备案费给予50%的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组织开展“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活动。对通过评选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品牌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排有关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和资助力度,进行重点培育。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不断增加和提高我市国家级出口名牌的数量和质量,并力争形成若干个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出口名牌。
  (六)增强出口品牌竞争力。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不断提高自主出口品牌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享受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建设项目申报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兴贸”计划,立项项目优先享受资金扶持。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资格等认证的,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拓展出口品牌销售渠道。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销售渠道。组织自主出口品牌专项市场开拓推介活动,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广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展会上展示企业和品牌形象,支持其参加国际知名展会,通过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自主国际营销渠道,直接进入终端目标市场。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和我市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国际性品牌展览会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再增加20%资助。本市参加广交会等各类重点展会的摊位分配,向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倾斜。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明显带动出口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优先用于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在一般物资援助安排中,努力推动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通过比利时贸易中心、美国商贸工业园等我市驻外机构,为自主出口品牌企业提供海外推广服务平台。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和品牌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权)给予一定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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