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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7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意见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商贸发〔2005〕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重要意义。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是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培育出口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发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对外贸易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实施出口品牌战略,使我市外贸出口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注重质的提高,从以价格为中心的竞争转向以品牌为中心的竞争,依靠品牌来争夺市场,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促进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出口产品的质量,努力提升我市自主出口品牌的知名度,打造出口品牌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在创新机制,探索切实可行的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模式;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在整体推动的同时,重点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出口品牌,集中力量予以培育,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坚持新老并举的原则,在巩固老品牌的同时,下大力量扶持新品牌,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生产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创立自主出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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