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经费及办公地点
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联合执法监管经费,用于联合执法监管办案。省旅游局要为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及工作条件。
五、职责及分工
(一)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的职责。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中违反治安、工商、交通、文化娱乐、物价、民族宗教、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的立案和调查取证;
2.受理、协调、查办各类旅游投诉案件;
3.协调相关部门涉及旅游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组织全省旅游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4.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旅游联合执法监管机构,督办发生在市县的旅游投诉案件;
5.完成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实行“谁接诉,谁处理”,旅游投诉者投诉到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负责处理;
2.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接到的旅游投诉,可自查,也可交成员单位处理,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督办;
3.旅游市场的执法监管一般由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实施。涉及旅游的专项执法监管,成员单位应当主动和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
4.成员单位应当对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前期的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予以采信,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不予采信的,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5.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与成员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省政府作出裁决。
六、执法程序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旅游联合执法监管,由旅游联合执法人员代表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处罚决定书由具有管辖关系的成员单位的执法人员以成员单位的名义当场开具。
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员单位可事先将盖有公章的相关法律文书交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备用。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联合执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作出立案、调查取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