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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配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对免疫的畜禽及时抽样送检检测抗体水平,对因免疫过敏的畜禽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四)执行疫苗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疫苗。

  (五)做好疫病普查和疫情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对本建制村发生的动物疫情和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并按规定果断处理。

  (六)负责对本建制村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村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七)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并负责对本建制村农户自宰自用的猪、牛、羊等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发现不符合屠宰要求的,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九)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科学养殖。

  (十)推广先进养殖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力,或获得畜牧兽医技术职称和畜牧兽医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若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热衷于村级畜牧兽医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选聘程序。

  1.个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后共同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畜牧兽医员聘用后,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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