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海南省建制村文化宣传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农村文化宣传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职责范围内由建制村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教育, 破除封建迷信,倡导健康向上、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当地农民群众文化生活。
(四)负责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工作。
(五)协助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委会抓好其他各项宣传文化广电体育工作。
二、人员选聘
(一) 选聘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宣传文化(文物)广电体育工作;
2.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宣传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组织能力;
3.身体健康;
4.原则上应为所在建制村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二) 选聘程序。
1.本人自荐或村民小组经本人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推荐;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对拟选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拟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文化宣传员聘用后,由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7天的培训后再上岗。
三、管理、考核
(一)文化宣传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府和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共同考评。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由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工作任务不达标者,予以教育,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当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者,解除合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