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计生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3
海南省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调解本建制村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土地承包等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维护安定团结;
(三)负责本建制村民间纠纷的排查摸底,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一)建制村成立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本建制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其余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二)建制村不增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其工作职责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共同承担。
(三)担任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威望较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农村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三、考核管理
对农村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四、生活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核定的标准执行。每个建制村按1名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