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南省建制村农(渔)技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2.《海南省建制村计生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3.《海南省建制村人民调解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4.《海南省建制村文化宣传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5.《海南省建制村卫生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6.《海南省建制村畜牧兽医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海南省建制村农( 渔)技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建制村农(渔)技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建制村农(渔)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向本建制村农民传授农作物高产栽培管理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向渔民传授水产养殖管理技术、病害防治技术、海洋捕捞技术,落实农(渔)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渔)民提供实用农(渔)业生产技术服务。
(三)负责和组织做好本建制村农(渔)民的技术培训和科技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农(渔)民的生产科技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渔)民提供服务。
(四)负责收集和发布农(渔)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农(渔)产品产销市场价格、农(渔)村劳务等信息,为农(渔)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人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农(渔)技推广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农(渔)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农(渔)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力,或获得农(渔)业专业技术职称、农(渔)民技术职称、绿色证书的人员;
3.不具备中专学历(力)和技术职称,但被本村村民公认具有较高农(渔)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若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热衷于农(渔)技推广工作的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6.原则上应是本建制村的村民,如果本建制村没有合适人选,本乡镇邻近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