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应退税款为出口退税的,在应退税款全额退付纳税人账户后应优先用于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出口退税“以退抵欠”具体操作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企业“以退抵欠”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以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的,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减欠税时,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控制其发票领购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可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对生产状况良好、货款回收正常,但故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可视不同情形,进一步依法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企业债务清偿。对申请破产的欠税人,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依法认定其欠税归属。

  对经过法定清算,已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法人资格的破产、撤销纳税人,其属于无法清偿的欠税及滞纳金,依法进行死欠税金核销。

  第二十六条 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引导纳税遵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