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实行欠税公告反馈制度,对省级公告的走逃、失踪欠税人以及其他经国税机关查无下落欠税人,在本辖区内发现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及时层报省局,并协助欠税发生地国税机关追缴其欠税。
第十六条 强化信息共享与应用,逐步建立与地税、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欠税人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特别注重国、地税信息共享;上、下级国税机关之间、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畅通欠税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重点欠税人的信息共享;对欠税相关信息充分应用,及时发现欠税监控管理疑点,实现对欠税人的全面监控。
第四章 欠税核算与清缴
第十七条 规范欠税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计划统计部门要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细化报表分析,定期全面深入地分析本辖区内欠税构成与分布情况、增减变化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以及存在主要问题,进行清缴欠税预测,提出清缴欠税计划。
第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和投资等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分析其清缴欠税能力,区别不同情况清缴欠税。对可全额清缴的及时清缴入库;不能全额清缴的,要求纳税人制订清缴欠税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清缴欠税的时间安排、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情况等,分期清缴欠税。
第二十条 清缴欠税时,国税机关要采取配比的办法依法核算并同时清缴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欠抵退。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就其应退余额办理退税。抵缴欠税时,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缴。具体操作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