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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的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国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条 严格落实催报催缴规定,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形成逾期未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情况清册,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告知其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三章 欠税监控

  第十一条 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由欠税人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市级国税机关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随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欠税人报告的相关情况,由国税机关据以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欠税人的动态监控。欠税档案的具体格式和使用管理,由市级国税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重点欠税人实施重点监控。

  (一)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二)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通过限制其发票用量或实行发票代管自开等方式,防范其失踪逃逸;

  (三)对处置大额资产和不动产的欠税人,及时了解动向,适时介入,防范其逃避追缴欠税。

  第十三条 试行欠税人异常情况预警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欠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余额等项目进行提取,对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仍有余额的,或者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欠税人进行预警,并据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核实,实现对欠税人的有效监控。

  第十四条 落实欠税公告规定,加大欠税公告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国、地税联合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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