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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欠税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第五条 欠税监控管理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预防预警、核算核销、核查清缴、内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欠税及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六条 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监控管理工作。其中: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的综合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控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税种管理部门、稽查局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与相关系统维护;

  (六)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相关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欠税防范

  第七条 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其依法纳税积极性,从根本上防范欠税现象发生。

  第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与纳税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切实把好纳税申报关。

  第九条 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注重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等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增欠税发生。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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