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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欠税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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