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发票专项检查是指国税机关针对某一行业、票种或区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全面调研,从中筛选存在问题较多、发票难以控管的行业、区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针对专项检查涉及的不同行业、票种、区域形成报告,进行典型案例分析,重点剖析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发票管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 普通发票协查比对是通过采集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联信息,与销货方存根联信息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鉴别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一种方法。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协查比对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协查发票信息的采集、传递、核实和复函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期完成协查发票的信息采集、比对、违章处理及结果反馈等工作。
第七章 执法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本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逐项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严格考核管理。
第四十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发票数量以及金额版位的行为,或者有明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中发现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应按照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