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定额。
(三)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按开具发票金额申报纳税;连续三个月开票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通过征管软件V⒉0提取未领购发票以及虽领购发票但申报发票开具信息为零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落实,监督其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第六章 发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管理、上级工作部署或其他专项工作要求,在本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和开展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
第三十条 发票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员从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方面,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发票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存在应领购而未领购发票的行为;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版位、数量是否与实际情况经营情况相符;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借用、转借发票的行为;
(四)纳税人是否按全面开票制度的要求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开、大头小尾、开具票物不符、白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六)纳税人发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
(七)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是否全部纳入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八)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九)纳税人是否存在跨规定使用区域使用发票的行为;
(十)纳税人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
(十一)纳税人是否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
(十二)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十三)纳税人是否存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领购簿的行为;
(十四)其他。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所辖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面每季不得少于管辖户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