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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查账征收户,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实施税收预警分析,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对连续零、低税额申报无充分理由且财务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企业经销网点的监控管理,及时将有关企业信息反馈上级机关,加强对其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个体双定户,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共管户共同核定定额的办法和途径。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集贸市场定额管理公开制度。对个体双定户定额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对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以及定额调整情况、违章处罚情况的业户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及调整程序核定和调整定额。加强定额调整的工作力度和频率,定额执行期原则上按季或半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结构特点,深入开展典型调查,及时调整核定定额的相关参数和定额调整系数,逐步提高定额核定及调整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认定管理工作。对临界点业户实施重点监控,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户的管理,建立免税户档案。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临时经营户以及外地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和报验登记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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