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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

  第七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列为市级局重点监控对象;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确定管理责任区;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委托代征税款。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水平等情况,将市场内的纳税人划分为以下四类进行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双定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达到起征点户和未达到起征点户两类。

  (三)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并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户。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查账征收户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月自行申报纳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条 对个体双定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实行报缴合一,并要求其按月、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和免税业户的监控管理,要求其按半年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对月度发票开具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对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定额,并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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