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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深入贯彻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省局在总结各地前期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集贸市场税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各项税源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分类进行监控。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三类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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