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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积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调动他们了解、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办税的方法、内容、程序、手续等进行辅导和帮助,以促进其办税能力的提高。

  第六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于纳税人较复杂问题的咨询或者涉税方面的请求帮助,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并在约定时间做出答复或者进行上门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未设立税源管理机构的乡镇推行“定期定点服务制”,派人员进驻当地银行或邮政等网点,受理诸如登记、发票等办税业务。

  第六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业务时,应按照纳税服务承诺相关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或刁难纳税人。

  第六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全面公告制度,对个体双定业户实行涉税情况公开,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临界起征点的业户及定额听证情况、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违章处罚情况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对定额情况每半年或年度公告一次,对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以及定额调整情况、违章处罚情况、未达起征点的业户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告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告后反馈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转交有关环节和岗位进行处理,并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 税收宣传和税务公告可以采取新闻媒体、网上发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宣传栏、发放纳税人手册等形式。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六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个体双定业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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