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不同行业、区域、是否达到起征点,抽取有代表性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剖析式监控,掌握其生产经营的规律和特点,测算其平均税负。
第五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涉税信息以及漏征漏管情况实施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或填制信息采集单。
巡查记录必须有业户名称、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项目等内容,并要有业户的签字。
第五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的管理。应结合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是否临界起征点、不同地域(税源集中区域、其他区域)、行业对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监控。(临界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税源集中区域的临界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掌握其销售额变化情况。可采取“评定结合法”,按月或季度采集其涉税信息变化情况,可组织相关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相互评议、发放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箱、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等手段,掌握其销售额变化情况,对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纳入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巡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析、巡查、典型调查、随机抽查等掌握的情况,对涉税信息变动较大、临界起征点、纳税意识较淡薄的业户实行税收预警提醒,引导纳税人按期、据实申报。
第五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网上评论、12366热线服务热线、民主评议、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和了解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加强个体税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以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社会联动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与电力、供水、银行等行业的行业联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对个体税源的控管。
第七章 纳税服务
第五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制,采取诸如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公告、个性化服务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