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行业信息、社会公共信息等可按需不定期进行采集。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设定的权限,可根据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生产经营的特点在系统内添加行业大(小)类和定额项目,也应根据采集的信息对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力量对所采集的个体双定业户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有重点的抽查评估,并根据变化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涉税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个体定额软件逐户选取确定的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并通过该系统计算出定额调整系数,同时要将采集的信息导入或录入该系统,生成相应的应纳税销售额。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由有关领导、税收管理员等人员参加的定额评议小组,对信息录入后生成的应纳税销售额与通过典型调查测算的行业平均应税销售额比对,分行业逐户进行听证前的综合评议,并形成记录。
第三节 定额听证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定额听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或调整时,组织因定额变化而涉及的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对定额程序、标准、系数、调整事由等事项举行的听证会议。
举行听证会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邀请市场管理人员、村(居)委干部、工商地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十八条 定额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主持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议的三日前通知参与人员,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与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条 举行听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税收政策、定额的产生过程、调整定额的原因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其他听证参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听证情况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举行听证的情况做出听证结论,对虽需调整原定额但不需重新采集信息的,应及时通过个体定额软件予以调整确定;对需重新进行信息采集调整定额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