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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中的作用,可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监控其销售额的变化,为准确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对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应区分一机多户和一户多机两种情况,分别按申报期对其开具额与申报额进行比对,增强定额的针对性。

  对使用电脑版发票、定额发票的应按申报期将其使用金额与申报额进行比对,掌握其销售额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销售额20%以上的应按发票开具金额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季查验个体双定业户领购使用发票的情况,掌握其使用的数量与开具的金额。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发票双奖制度的推广,严格落实全面开票制度,采取专项检查与交叉稽核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某行业或某区域、某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和开具额,并将其与历年检查情况、申报征收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发售定额发票,对其发票使用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照发票开具额依率征收税款。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个

  体双定业户代开普通发票,但可为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登记的临时业户代开普通发票,并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效果。

第四章 定额管理

第一节 定额基础指标设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个体定额软件加强对个体双定业户定额的管理,促进个体定额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提高个体定额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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