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CTAIS、基层分析监控系统等征管软件及时掌握个体双定业户的申报纳税情况,并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要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的使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巡查、发布非正常户公告、利用现有征管系统、电话簿查询等手段,跟踪查找非正常户,对认定期限内查找到的应责令其补缴税款,对查找到又从事生产经营的,要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认定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未缴销的发票按发票流失处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期巡查、发布停业公告、利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等手段,加强对停业户的前期审批和后续管理。对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报复业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其复业后的生产经营信息,掌握其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季节性业户经营时段、经营期限的长短、生产经营规律分别采取定期巡查、利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调查其年度生产经营变化等方式,对季节性业户实施分类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可采取实地调查、到劳动部门、村(乡镇)委协查的方式,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动态掌握其总量和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个体双定业户的登记类事项、与户籍管理相关事项等信息采取“一户式”管理模式。
对其纳税户开业、变更、停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及时归纳、整理,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