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强化对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的监控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管理应根据“内外联动、分类施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和外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社会化加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个体双定业户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化分类,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关键因素测算法,分别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双定业户要一户一证,亮证经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利用《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性巡查、因特网查询、电话簿查询、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漏管户的清理力度,并将其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CTAIS、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体定额软件)等相关征管软件准确掌握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并在分行业与分区域管理的基础上,再按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两种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