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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1日)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6〕7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与环保、文化创意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北京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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