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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广泛采集比对公安、金融、国土资源、统计、医保等部门掌握的信息,筛选漏征漏管疑点,并实地核查落实,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在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区,税收管理员应按季或半年对辖区内专业市场、商业街、写字楼、出租柜台商场、所有路段的铺面等实地巡查一遍;在农村和偏远地段,按半年或年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一次实地巡查;必要时,县级局可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全面清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分别抽取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进行复查,抽取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九条 个体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停业申请;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申请。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达到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停业期不足1个月的,依照定额按日计算并征收税款。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随时掌握户籍、行业税负、区域税负、税源结构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疑点及时预警,实施分类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定期发布制度,对个体税收变化情况、户均定额、未达起征点户比例等进行定期通报,以便基层查找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同的定额项目采集纳税人机器设备台数、房屋租赁费用、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工资、水电费以及经营面积等关键因素,运用保本经营测算法、关键因素测算法等方法测算销售额,与个体双定户定额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整定额。

  第三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个体双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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