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0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切实加强个体双定户的征收管理,省局在总结各地前期个体税收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矛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的预警和监控,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双定户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达到起征点户和未达到起征点户两类。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内外联动、分类施管”的原则,对个体双定户进行多角度细化分类,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