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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学校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离退休,但仍留在省属国有企业的人员。
  3.政策性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
  以上人员须由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5天后,报学校拟移交的地方政府审定纳入移交范围。
  三、分离移交办法
  (一)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有关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资产以2005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进行移交。
  (三)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等关系的划转,由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商学校拟移交的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费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2005年当地同类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人均实际支出和2006年增资因素核定补助经费。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承担经费以2003年至2005年企业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依据核定。具体办法如下:
  1.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盈利的企业,移交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及其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待遇差额部分,在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企业按照移交时核定的基数,分年度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给离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
  2.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亏损企业,移交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及其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待遇差额部分,在过渡期内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省财政按照移交时核定的补助基数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同时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的亏损补贴。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
  3.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移交的离退休教师过渡期内补助经费,按照地方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过渡期结束后,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离退休教师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移交时核定的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并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的亏损补贴,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发放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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