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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全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按属地原则一次性全部移交有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并纳入当地教育系统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企业与有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二)分类指导原则。有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和类别,积极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好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原则。分离移交期间,要做到顺利分离移交、平稳过渡,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资源不流失。
  (四)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成建制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有关地方政府管理,移交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离移交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移交人员的确定要进行公示。
  (六)政策连续性原则。对已移交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企业与有关地方政府要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二、分离移交范围和人员界定
  (一)分离移交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属于此次分离移交范围,其中,政策性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分离移交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破产政策执行。
  中央下放省管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它不属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各类学校,不在分离移交范围。
  (二)人员界定。省属国有企业在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人员为:
  12005年12月31日在册、在岗人员,在岗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离退休的人员;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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