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个国家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超出者两年内不得再派遣出国(境)。
六、从严控制组团赴热点国家和地区访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南非、美国和欧洲主要国家访问的团组,要统筹安排,加强把关,从严审批。市外办应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团组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以及出访过于集中在某些国家和地区。
七、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除特殊情况或有关规定外,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应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批准公务出国(境)团组、人员从因私渠道办理护照、签证手续。严格控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
八、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参加国家各部委组派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人员结构和收费要合理,必须事先征得省外办批准同意。参加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团组,必须事先征得市政府批准同意,到市外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名。否则,市审批部门将不予确认。对有关协会、学会、中心、公司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九、大力扶持六县(市)、五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展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特别是到日韩开展招商活动。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精细招商,今后,除全市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境外招商团组活动外,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独立组织本地区的境外经贸团组,市相关综合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十、出访团组要讲究实效,批准出访的团组应精心准备,保证出访取得实质性成效,对洽谈的合作项目和达成的合作协议要言而有信,认真抓好后续落实工作,出访团组回国后要有书面出访情况报告,在一月内将报告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外办,由市外办每半年将全市 出访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