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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7年1月15日

  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5)15号、苏财社(2005)96号、苏工保(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含贾汪区)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是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
  (一)法院裁定破产的;
  (二)经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的;
  (三)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经国资委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经贸委、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
  (四)具有其他困难情形的。

  第三条 缴费办法
  (一)困难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费参保:
  1.困难企业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照《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徐劳社(2002)7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困难企业暂无能力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为退休人员缴费参保:
  (1)按我市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缴费比例为标准,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我市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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