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在集中行动期间,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督导。
四、工作职责
1.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要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驱散、遣送传销人员,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行为。
3.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4.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5.经贸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6.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7.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的经费保障工作。
8.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9.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0.民政、劳动保障、房管、城市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将打击传销活动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平安徐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全面部署,统筹安排,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